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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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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获赔偿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9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劳动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一,要关心的劳动者权利相关法律也很多,为了解除大家心中的疑惑,弄清劳动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下面劳动纠纷律师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邹女士入职时间:2009年9月18日,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是2018年2月1日,工资构成:底薪(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绩效(满勤为1100元)+加班工资+工龄奖(121.03元)-医疗保险-失业保险,2017年3月工资:邹女士未提交已向该电子公司申请病假的证明,仅有出院证明书不能证明该电子公司已知晓邹女士申请病假,对邹女士2017年3月事假为病假公司不予认定。邹女士很气愤,不经意在网上找到文开齐律师帮忙维权。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进展: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437.76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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