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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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2026-08-17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分三档。

三档量刑标准

第一档:基本犯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档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罪,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不再有"拘役"这种轻刑——刑法修正案(八)之后起点就是有期徒刑,体现从严打击的立法态度。

第二档:严重危害 / 其他严重情节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21年《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下列情形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生产、销售金额 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 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持续时间 6个月以上;
  • 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 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在 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
  • 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2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参照该解释第二条: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轻度/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

第三档:致死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 生产、销售金额 50万元以上;
  • 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
  • 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 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 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几个实务要点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各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及禁用农药、禁用药等清单的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的区别:第144条要求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典型如"地沟油"、工业明胶、西布曲明减肥药);第143条针对的是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等情形。两罪量刑档次不同,第143条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 竞合处理:如果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按量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参照:吉林通化"工业明胶皮冻案"中,陈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这体现了当前司法机关对该罪"销售金额50万即升档至十年以上"的从严尺度。

如果你是在处理具体案件,可以提供涉案食品类型、销售金额、危害后果等信息,我可以帮你进一步判断落在哪一档、大致的量刑区间,以及有哪些从宽情节可以争取。

许仙凤律师简介: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中共党员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企业合规师 | 家族信托构架师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71320********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