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革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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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专职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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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挂车上发生意外事故,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

作者:张革明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29次举报


  本起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在本案中,原告李XX做为被保险人为车牌号码为晋XXXX的货车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原告郑XX为李XX雇佣的司机。2019330日原告郑XX驾驶原告李XX的晋XXXX半挂牵引车由西往东行驶至隰县境内路段时,因挂车爆胎影响车辆行驶,原告在车上进行处理时掉下车,致原告郑XX受伤。从以上事故发生过程看,本起事故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事故,理由是:

1、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人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XX是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本案中,郑XX驾驶车牌号码为晋JXXXXX牵引车晋JXXXX挂车的车辆过程中,挂车爆胎,影响车辆行驶,郑XX在处理故障时掉下车,使自己受伤,属于意外伤害。

3、XX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上人员(司机)。本案所涉货车的主车、挂车在运行过程中是一个有机整体,人为分开便都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原告郑XX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现挂车轮胎爆胎,为正常行驶,郑XX在挂车上进行简单处理时使自己受伤,属于车上人员(司机)在正常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意外事故,因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事故。

4、被告认为郑XX在挂车上掉下受伤,而不是在牵引车(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受伤,因此郑XX不是车上人员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本案中牵引车、挂车在运行过程中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分割,不再赘述。第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人员。郑XX属于车体上人员。第三、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解释”,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时一个典型的格式合同,对于车上人员的理解出现争议,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综上所述四点,我认为,本案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被告应予以保险赔偿。


张革明律师,男,汉族,1969年生,法律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0年执业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10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