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段某从事教育工作,多年前妻子去世,一个人即当爸又当妈拉扯五个孩子,还的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深感力不从心。2004年经人说和,与丧偶妇女郑某缔结婚姻,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互敬互爱,与双方的子女相处融洽,两位老人晚年生活幸福。然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5月,段某突发疾病离开人世,郑某老来丧夫,心情特别悲伤。段某出殡后,郑某在亲朋好友的提醒下,想到了要安排自己以后的生活。郑某想到她与段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以段某的名字在银行有15万元的存款,这些存款对郑某来说是老年生活的保障。她便在自己儿子的陪同下拿着存单来到银行查看。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这些钱前几天已被他人取走。在郑某一再要求下,银行工作人员查明,这15万元被段某的五个子女领取。郑某找到段某的五个子女,段某的五个子女声称,这些钱是他父亲的财产,应有他们继承,不同意分给郑某。郑某在咨询律师后,得知这些钱是自己与段某的共同财产,郑某有权继承和分割。郑某与段某的五个子女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郑某便一纸诉状将郑某的五个子女起诉的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这15万元。郑某认为,她是段某的合法妻子,依法应当享有这15万元的继承权和共有权。郑某起诉后,段某的五个子女认为,段某与郑某办理结婚登记时,他们五个子女不知情,他们调取了婚姻登记部门的该起婚姻登记案卷后,发现婚姻登记部门在颁发二人的结婚证书时存在许多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地方。首先,该结婚证的原件所加盖的印章为段某去世后才加盖的,二是,结婚登记证书上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号码完全一致;三是,在婚姻登记档案中没有郑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于是,段某的五个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为段某与郑某颁发的结婚证书。婚姻登记机关辩称:一、本案所涉结婚证是2004年颁发,2014年的盖章是补正行为;二、对于婚姻的效力不应当轻易否定。两个人一旦办理结婚登记,就已经确定夫妻关系,同时辐射出其他很多关系,如果在段某去世后,确定其与郑某的夫妻关系无效,对郑某显然不公平;三、撤销结婚证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胁迫的行为登记的结婚证可以撤销,或者是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可以撤销。
办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确认婚姻登记机关为段某和郑某颁发的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本案是由继承纠纷引起,结婚登记的有效与否,决定着郑某有无权利分得财产和继承遗产。段某的子女要求的是撤销婚姻机关对段某和郑某的婚姻登记。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时存在违法行为,但没有支持段某五个子女的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这样的判决结果指出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以后应予以纠正,免得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也最大限度的维持了婚姻的稳定性,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
张革明律师
201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