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吉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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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案件

发布者:唐吉圣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3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宝农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XX在黑龙江省XX(以下简称普阳农垦社区)X区X委XX号楼X单元XXX室家中,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其中容留曲XX、贾X、丰XX等人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容留贲X吸食氯胺酮(K粉)。2016年2月1日,张XX被公安机关在普阳农场抓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XX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XX在普阳农垦社区X区X委XX号楼X单元XXX室家中,容留曲XX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XX在普阳农垦社区X区X委XX号楼X单元XXX室家中,容留贾X、丰XX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XX在普阳农垦社区X区X委XX号楼X单元XXX室家中,容留贲X、薛某某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并容留贲X吸食氯胺酮。
4.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XX在普阳农垦社区X区X委XX号楼X单元XXX室家中,容留贾X、丰XX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年2月1日,被告人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证人张某、贲X、曲XX、丰XX的证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X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唐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承“一切均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的观念秉公办案,经过几年的沉淀,在民事、刑事、非诉业务、法律顾问等领域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鹤岗
  • 执业单位:黑龙江海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4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