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吉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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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鹤岗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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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发布者:唐吉圣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7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井某某、井某某、井某某、井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唐律师,原告井某某、井某某及原告井某某、井某某、井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及被告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每一次庭审,被告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唐律师,原告井某某、井某某、井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及被告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也叫无遗嘱继承。本案中,被告宋某某无证据证明井某某及郭某某生前有遗嘱将房屋由其继承,故本案拆迁补偿后的房屋价值中原井某某与郭某某居住的16.58平方米相应的补偿款扣除被告宋某某投入部分49929.00元(135456.00元/40平方米×16.58平方米-15000.00元/40平方米×16.58平方米)应做为遗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去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井某某先于郭某某去世,井某某的遗产份额为24964.50元(49929.00元/2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井某某尽到了赡养义务,故井某某的遗产由四原告及配偶郭某某继承,四原告每人分得遗产份额为4993.00元(24964.50元/5人)。因四原告未举证证明对郭某某尽赡养义务,故郭某某的遗产由五被告继承,四原告无继承权。五被告提出的井某某、郭某某居住的房屋没有所有权证书,其产权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不应作为遗产处理的抗辩主张,因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己将拆迁补偿房屋补偿给被告宋某某,且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没有向四原告及五被告主张权利,故其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原告要求继承遗产108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某某给付四原告应继承房屋份额折价款19972.00元(4993.00元×4人),超过部分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井某某、井某某、井某某、井某某199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5.00元,由原告井某某、井某某、井某某、井某某负担2010.00元,被告宋某某负担4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唐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承“一切均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的观念秉公办案,经过几年的沉淀,在民事、刑事、非诉业务、法律顾问等领域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鹤岗
  • 执业单位:黑龙江海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4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