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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原告,追回欠款

发布者:汪志发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7日 5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发,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发、被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19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5日,原告按被告及被告配偶陈某某(已去世)的要求,向被告配偶陈某某的账户转账300000元作为进货款。

  后被告方在2018年至2019年三月份之间仅向原告方发出价值102000元的货物。

  余款198000元被告方既未退还给原告方,也未向原告方交付相应货物,后在原告一再追讨下,经双方协商后,双方一致同意将该笔款项转换为借款。

  被告在2019年4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原告多次索要该笔余款,但被告一直推诿,故起诉。

  周某辩称,欠款属实,因为老公及个人患病,所以经济困难,一直无力支付,要求给予一定时限。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如下事实:周某从事奶粉销售业务,刘某从事母婴产品行业,刘某通过周某向其公司订货,并按周某要求打款30万元至其配偶陈某某老公个人帐户,后该款被挪作周某夫妇他用,经催讨,周某于2018年发了102,000元的货物给刘某,之后一直没再发货,2019年4月14日,经双方协商周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某198,000元(拾玖万捌千元整)/借款人:周某/周某:340826----/刘某:341223----/2019年4月14日/注:2017年12月25日,经本人周某要求,打货款叁拾万元到老公陈某某的卡上,叁拾万元已经全部收到,2018年发货拾万零贰仟元整,剩下的198,000元被本人周某个人借用,现转换为借款”,之后周某未再偿还借款,故成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刘某、周某的陈述及刘某所提交的刘某、周某身份证复印件,周某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银行交易明细、手机银行交易记录截图,高某某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

  本院认为,刘某与周某约定将已被周某挪用的货款转为借款,系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刘某可以催告周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周某经催告仍不返还,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

  故刘某主张周某偿还借款19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刘某借款19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计213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汪志发律师,男,中共党员,安徽安庆人,201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本人擅长刑事辩护、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安庆
  • 执业单位: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820********8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