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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怎么讨要代还债务——何某追偿权纠纷案

发布者:汪志发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7日 5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发,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发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8.5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

  2017年3-5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之需分别向虞某某、方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借款共计8.5万元,上述借款均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担保。

  借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为履行担保责任,代被告分别向上述四人偿还借款共计8.5万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代付款,但未果,故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刘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关系。

  2017年3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之需,向虞某某借款1.5万元,原告为被告借款提供担保;同年3月16日,被告向方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三个月还清,原告为被告借款提供担保;同年4月30日,被告向何某某借款2万元,原告为被告借款提供担保;同年5月29日,被告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原告为被告借款提供担保。

  借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在诸债权人催要后履行担保义务,代被告分别偿还虞某某1.5万元、偿还方某2万元、于2018年9月20日偿还何某某2万元(该2万元由项海平代收)、于2018年9月14日偿还李某某3万元,共计偿付8.5万元。

  之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代付款,但未果,故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于2017年3月6日向虞某某出具的借款1.5万元的借条,于同年3月16日向方某出具的借款2万元借条,于同年4月30日向何某某出具的借款2万元借条,于同年5月29日向李某某出具的借款3万元借条,各债权人收到原告还款的证明,何某某书写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虞某某、方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借款,并由原告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被告未还款的情况下,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为被告偿还借款共计8.5万元,被告理应给付原告代偿款8.5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8.5万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何某8.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汪志发律师,男,中共党员,安徽安庆人,201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本人擅长刑事辩护、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安庆
  • 执业单位: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820********8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