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藏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一篇文章带你了解有关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律问题

发布者:张仁藏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437人看过



办理结婚登记不光是男女双方步入婚姻生活的第一步,也是两人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重要一步。自1994年2月1日《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开始实行严格的结婚登记制度。一段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光应当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程序或方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符合结婚实质性要件的男女双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进行什么手续?

根据《结婚登记条例》第五条的内容规定,男是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是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办理;

2、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两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需要携带离婚证;

3、必须进行婚前体检,办理结婚登记前,男女双方需要持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前体检介绍信到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如果发现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将无法办理结婚登记。

  • 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会影响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吗?

根据2003年颁布的《结婚登记条例》第五条的内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必须要男女双方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亲自到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才能取得结婚证书。从性质上来看,结婚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婚姻法》也并未将男女上方未亲自办理登记手续等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的情形列入到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中。在实务操作中,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会更加关注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证据能够对此加以证明,那么婚姻登记存在一些瑕疵,并不会影响到这段婚姻的法律效力。

相关案例:

胡某在2015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李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审法院认为,因为胡某所提供的婚姻证上记载的姓名、生日等信息与李某身份证上的信息不同,结婚证上也没有载明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号码,并且胡某与李某双方也都没有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法院无法确认本案被告“李某”与结婚证上的“李某”是同一个人,本案无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起诉。胡某因不服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遂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尽管胡某与李某的结婚证上的姓名信息和出生日期与李某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但是根据胡某提供的其他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其在于李某领取结婚证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育有子女,并且凭借该结婚证办理了子女户口申报,这些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双方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并缔结了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前提之下,结婚登记瑕疵不足以影响双方的婚姻效力。因此,胡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


【引用内容】

1、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 (2016)沪02民终83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3、《婚姻登记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