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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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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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律师:事故中同时死亡,如何公平继承遇难者财产?

发布者:张仁藏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381人看过



【相关案例】

苏某丙、姚某甲与杨某丁法定继承纠纷

案 号: (2016)甘3023民初11号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安置房等是对原水毁房屋的相应补偿,应系原水毁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所得。因此,舟曲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就水毁的杨某庚、杜某某夫妇房屋给被告杨某丁补偿安置的192平方米房产,可认定为杨某庚、杜某某夫妇应得的收益并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据此,五原告要求继承杨某庚、杜某某夫妇被水毁房屋的安置房即于舟曲县城关镇XX路XX小区XX-XXX2、XX-XXX1两套房屋和XC-X铺面32平方米及安置货币10819.00元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其遗产总价值包括房产679998.00元、现金10819.00元,共计为690817.00元。本案中,杨某庚、杜某某夫妇与长子杨某均在舟曲“8·8”泥石流灾害中遇难,可依法推定杨某庚、杜某某夫妇先于杨某同时死亡,杨某庚与杜某某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杨某庚、杜某某的遗产应当由杨某及原告杨某甲、杨某乙继承。同时,苏某乙也在“8·8”泥石流灾害中遇难,可依法推定苏某乙与杨某同时死亡,其二人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杨某己在母亲苏某乙再婚后,与继父杨某共同生活,双方形成继父与继子关系,虽同时在“8·8”泥石流灾害中遇难,但作为晚辈可推定杨某先于杨某己死亡,杨某己依法享有继承杨某遗产的权利;杨某辛、杨某壬、杨某己、杨某戊属兄弟姐妹,一同在“8·8”泥石流灾害中遇难,可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也不发生继承关系。

【法律分析】

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在没有证据证明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为合理公平分配遇难者财产,必须对遇难者的死亡顺序进行推定。法律对于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权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死亡顺序如下:

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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