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面原因存在着长期不在一起共同居住的情形:
1. 夫妻双方分别在不同地方工作或学习。
2. 夫妻一方去外地长期务工或出差。
3. 夫妻一方去外地学习或培训。
以上这些情景,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此种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并不能作为离婚的原因。
同时还应该注意,“分床”不等于“分居”,夫妻双方“分床”存在多种原因,即使是出于感情存在问题而选择“分床”的情况下,也应签订分居证明书或者是分居协议书。如果没有签写上述文件,则须双方均承认“分居”事实。在一方不承认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分床”很难认定为双方“分居”。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合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因此,如果在夫妻一方做出分居决定时,应注意做好分居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书信来往、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