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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在有明确30万元转账凭证的情况下,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请

发布者:韩聿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13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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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代理律师:韩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办案过程:

亲戚间的经济纠纷,对方当事人凭借一个30万元的转款记录起诉我方当事人,要求还款,韩聿律师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帮助当事人搜集非借贷的相关证据,并于庭审过程中,就双方无借贷合意、对方无借款能力、我方当事人无借款用途、双方有其他经济纠纷等角度展开论述,并指出对方除金融凭证外,不能举出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涉案相关事实,。

以案说法:

建议遇到类似的情形后,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并尽可能完整的保留双方沟通交流的证据材料,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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