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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挽回十余万元损失

发布者:韩聿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9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代理律师:韩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办案过程:

朋友间的经济纠纷,2016年向当事人借款20万元,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承诺利息,2018年还款5万元后,便不再还款,之后的讨要一直被拖延,直至根本不再回复,当事人决定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韩聿律师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帮助当事人固定证据,经过查询,对方负债额度已经达到上千万,经过不懈的努力,于法庭上,顺利调解,为当事人挽回了十余万元的损失。

以案说法:

在民间借贷中,有时因为有借条等证据留存,当事人就会认为这个钱能要回来,所以就忽视了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立案、开庭时,法院一般不会主动释明,但是一旦对方以此理由抗辩,往往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同时也要市场关注对方的财产情况,以免出现对方债台高筑,无力还款的情况,建议遇到类似的情形后,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并尽可能完整的保留双方沟通交流的证据材料,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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