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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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店铺盗用小米摄影图,律师精准抗辩将300万索赔降至6万

发布者:杨婷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06-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新疆某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主张其享有5张小米摄影作品著作权,指控被告任崇坤经营的抖音店铺在商品详情页使用该等图片销售小米产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费用10万元。被告任崇坤及其独资公司委托杨婷律师应诉。

二、杨婷律师的办案策略与过程

1. 双管齐下,质疑原告主体资格与权利基础

针对子公司原告:指出排他许可合同未明确约定侵权诉讼范围及经济赔偿权益归属,质疑其原告主体资格。

针对作品独创性:抗辩涉案图片仅为普通产品展示照,缺乏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与艺术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针对权利归属:指出3张图片登记时间(2025年7月)远晚于创作时间(2018年),2张无登记证书,权利链条存疑。

2. 切割侵权场景,否定不正当竞争

强调被告销售模式为"短视频引流+直播间成交",未在短视频及直播中使用涉案图片,消费者不会通过商品详情页图片产生混淆。

举证双方产品包装、商标、生产商完全不同,线下场景不构成混淆,否定不正当竞争主张。

3. 瓦解巨额索赔的事实基础

针对原告主张的"侵权销售65万件、获利597万元",提交870余万元广告投流凭证、合作社送货单及成本协议,证明销量系多重因素(投流、直播、平台补贴)综合结果,与涉案图片无直接因果关系。

指出原告成本证据与本案无关,其销量下降不能归因于被告。

4. 主动止损,弱化主观恶意

举证被告收到法院冻结通知后立即下架图片,店铺经营主体变更系正常商业行为,非逃避责任。

提交"助农大使"证书,塑造农产品助农销售形象,争取酌减赔偿。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300万元经济损失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合理开支3.5万元(公证费1万元、保全费0.5万元、律师费2万元),合计6万元。原告关于关闭店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四、案件启示

著作权侵权≠高额赔偿: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需与侵权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挂钩,而非简单套用销售金额。

主体资格审查是首要防线: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的诉讼权利约定必须明确,否则可成为抗辩突破口。

"主动下架+成本举证"可有效降低酌定赔偿:及时停止侵权并举证合理成本支出,是法官酌减赔偿的重要考量因素。

区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商品详情页图片使用与产品包装装潢混淆属不同法律问题,应分别抗辩,避免责任扩大化。


杨婷律师:2017年执业,现任新疆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年参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012017118147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综合、侵权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16501201711814715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综合、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