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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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执行)|买受人悔拍的责任范围不仅以缴纳的保证金为限

发布者:陈敏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4日|分类:抵押担保 |613人看过

裁判要旨: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相对于《拍卖变卖若干规定》系特别规则,在《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未作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拍卖变卖若干规定》。因此,虽然《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只规定了买受人悔拍时,保证金不退,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但在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时,应适用《拍卖变卖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原买受人承担补交义务;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关键词:

网络司法拍卖、拍卖保证金、补交拍卖差价款


律师提示:

网络司法拍卖一般经历三个阶段:一拍、二拍和变卖。


变卖阶段是一次性缴足变卖价款,而一拍、二拍阶段则是先缴纳保证金,在竞拍结束后再交齐拍卖款,且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因此,一拍、二拍阶段时有发生买受人竞价成功后,不交尾款的悔拍情形。


对此,《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规定了买受人悔拍的责任,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但也有人注意到,《拍卖变卖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针对悔拍情形,另有不同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而《拍卖变卖若干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故在实践中,针对悔拍情形该适用哪部解释的规定,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有部分法律人士认为:《拍卖变卖若干规定》最早发布于2004年,2020年系因《民法典》的出台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而《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发布于2016年(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故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且系适用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故主张在买受人悔拍时,应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的规定,买受人的责任范围仅以缴纳的保证金为限。


但在本案例中,最高院没有采纳上述观点,而是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相对于《拍卖变卖若干规定》系特别规则,在《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未作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拍卖变卖若干规定》的规定,买受人悔拍的责任范围不仅以缴纳的保证金为限,值得留意。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复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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