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应认定终结执行裁定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金融企业的呆账核销实际系银行内部事务,不具有对外免除债务的性质,不发生呆账债权实体消灭的后果。而且,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在无明确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放弃权利;
3、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时,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关键词:
变更当事人、追加当事人、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呆账核销
律师提示:
本案第一点裁判要旨与最高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2024)最高法执监12号执行裁定书裁判要旨相符,再次说明在未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前,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并不统一,部分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采取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而对于这部分案件,执行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一般是认定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参考案例:
(2024)最高法执复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