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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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执行)|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保障之道——02分配制度

发布者:陈敏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4日|分类:抵押担保 |976人看过

之前笔者介绍了处置权移交的相关规定,明确如果首封法院怠于执行,那么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但如果首封法院并未怠于执行,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分配制度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再次说明了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通过分配制度保障自身权利可以细化为两种情形:

一、申请参与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506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该条规定,参与分配制度应当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理论上应当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此点存在争议,以后再详述)。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在参与分配时应当注意:

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但如果存在处置权移交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最终的处置法院主持财产分配。

2、分配的顺序:(1)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先清偿优先债权;(2)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还有剩余但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时,按各普通债权的比例进行受偿。

实践中应当注意,由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删除了需要通过债权人所在的执行法院向主持分配法院发函参与分配的程序性要求,目前实践中关于参与分配的具体程序存在一些争议,部分主持分配的法院仍然要求债权人先向其执行所在的法院提出申请,由其执行法院向主持分配的法院发函载明参与分配的债权基本情况,部分法院已取消上述要求,可以直接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参与分配请求。

鉴于此,笔者建议,各债权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核实具体的程序性要求,最好是在被处置财产拍卖结束前递交相关文书,以避免影响自身权益。


另外,债权人应当注意提交完整的债权凭证资料,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外,建议一并提交生效债权文书、债权金额计算明细,以便法院予以核实。


二、不申请参与分配,按查封顺序受偿

202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以下几个内容:

1、轮候查封具有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首封债权人从查封物变价款受偿后剩余部分的作用。

2、轮候查封对于首封处置法院有约束力。

3、首封处置法院在明知拍卖标的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违反上述义务,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的,构成执行错误。


笔者个人更倾向于认为,该通知最大的意义在于保障了未及时申请参与分配的轮候查封债权人权益。

一方面,执行相关的规定繁多,很多当事人可能并不清楚还有参与分配的制度。另一方面,当事人也未必时刻关注被查封的财产情况,这就可能导致未能及时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

因此,如果不对首封法院的的执行权利进行明确,就可能导致首封法院在处置后,在案款足额的情况下,清偿首封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后,将剩余案款支付给被执行人,从而影响到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但上述按查封顺序进行受偿也存在一个重要前提:案款充足!法院在分配时仍然要按照先清偿优先权,再清偿普通债权的顺序。


为了不影响债权的实现,还是建议债权人及早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后也要及时关注被保全财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留意保全是否有效(及时申请续保)、被保全财产是否进行了处置(及时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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