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行为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行为方式
表现在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此外,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债权文书进行公证的行为时有发生,利用虚假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亦应当加强检查监督(详见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4号),也正因如此,该罪名规定的“民事诉讼”并非狭义的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三、罪数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往往出于逃避合法债务或者想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触犯该罪名往往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在罪数上因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多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第二档量刑幅度认定标准,一般有以下情形: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① 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②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③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笔者注:一般三次及三次以上认定为“多次”】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根据参考案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多次启动民事诉讼、执行等程序,造成他人强烈质疑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特别是在被司法机关发现后仍通过转移债权等方式继续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