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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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发布者:陈敏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647人看过


关于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一般根据约定内容和争议内容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1)已经签署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了管辖地点的


管辖法院一般以约定为准


(2)已经签署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没有签署买卖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也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以原告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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