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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最长试用期内延长劳动者试用期限,属于违法行为

发布者:陈敏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545人看过

先来看个简单的小例子,也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常见做法:

A公司聘用了员工B,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届满后,A公司以员工B试用期不达标、不符合公司转正要求为由,决定延长试用期3个月(合计试用期为6个月),并且延长试用期的事情也获得了员工B的同意。请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是:不合法,并且A公司最终被劳动仲裁委以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裁决对员工B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并支付延长试用期期间与的工资差额。

 

可能会有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A公司的做法会违法,总的试用期限并未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并且A公司延长试用期事情也征得了员工B的同意,为何还会败诉?A公司的违法行为究竟在哪里?

不要着急,看看法律规定就知道了!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是的,A公司的违法行为就体现在其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在最长试用期内延长劳动者试用期限虽然没有使整个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长期限,但违反了“只能约定一次”的规定,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参考案例:

一审:(2019)京0108民初44374号民事判决

二审:(2020)京01民终5195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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