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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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买到事故车了怎么办?看看是否构成消费者欺诈,退一赔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者:陈敏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3日|分类:消费权益 |1128人看过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积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方最终被判决返还原告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其实,在车辆买卖过程中,销售方隐瞒车辆维修情况,或者夸大宣传的情况并不少见,以下以一则最高院指导案例为切入点,谈谈车辆买卖过程中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规则,从实务方面,谈谈作为消费者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作为销售方又应当如何避免风险。


一、裁判要旨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别说明:因本案发生于2007年,适用的是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时并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系于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并于2014年3月15日时生效适用,如本案发生在现在,应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规定】


二、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8日,原告A从被告B公司购买了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A向B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 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B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A,A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2007年5月13日,A在将车辆送B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B公司表示A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B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A,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B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A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B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公司保存,A手中并无此单。对于B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A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B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三、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A购买的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B公司没有证据证明A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A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交付A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B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B公司在告知A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B公司提交的有A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B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A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A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B公司抗辩称其向A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B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A的损失。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

1、撤销A与B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2、A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B公司;

3、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A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

4、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A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

5、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A购车款款十三万八千元……【特别说明:因本案发生于2007年,适用的是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时并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系于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并于2014年3月15日时生效适用,如本案发生在现在,应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规定】


宣判后,B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列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


六、实务启示

1、此类案件,购车方能否得到退一赔三的支持,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购车方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即其购买的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而不是用于经营或者其他非生活消费

(2) 销售方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且没有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3) 销售方构成欺诈


2、鉴于此,对于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应当注意:

(1) 所售车辆应当有相关的检验标识,在销售前应当确认车辆性能是否完好、是否有过维修、是否符合出售条件、达到使用条件,避免所宣传推广、出售的车辆与实际不符;

(2) 在售车宣传前,应避免夸大宣传引发消费者误解;如果所售的车辆系二手车、事故车,建议在宣传页面进行提示说明;如果实际所售车辆与宣传车辆有出入,建议在宣传醒目位置重点提示“以实物为准”的字样。

(3)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者应对车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过维修记录(维修原因、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等)、是否系二手车、行驶里程、车架号等情况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并且取得消费者知情并同意购买的书面确认(除了消费者单方确认外,还应当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并重点提示、确认);

3、对于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应当注意:

(1) 保留销售方对车辆的宣传、承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朋友圈、店内、宣传单等对车辆的宣传推广信息);保留购车时的发票、购车付款记录、购车合同等资料;应当注意的是,消费者在付款时应当核验收款人的身份,应保持销售方、收款人、合同签定主体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在车辆购买时,应当注意核查合同条款、所签署文件的内容,是否与车辆实际情况相符,合同中是否对车辆是否是新车、是否有过维修记录等进行重点提示、载明及承诺,如果欠缺相关内容,应当要求销售方补充;

(3) 有条件的,可以在车辆购买前后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详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七、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修正)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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