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江苏金湖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复合争议案件。申请人林某(化名)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不仅消极应对工伤赔偿,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对经济补偿金亦拒不支付。陈建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仲裁阶段同时主张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最终促成91,800元调解结案,并巧妙设置违约金条款确保协议有效履行。
案情简介
林某在江苏某建材科技集团公司作业时不幸受伤。经法定程序,其伤情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应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赔偿;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用人单位对林某的赔偿请求始终消极应对——既不愿足额支付工伤待遇,也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一名异地务工人员而言,工伤不仅意味着身体的伤痛,更意味着停工期间收入中断、家庭开支难以为继的双重压力。走投无路之下,林某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陈建平律师代为维权。
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建平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本案的复杂性在于诉求的复合性——不仅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还要主张经济补偿金,两项诉求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调整。陈建平律师逐一核对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依据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精准核算出各项赔偿金额。
在策略上,陈建平律师选择了“以裁促调”的路径——向金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提起仲裁申请,完整呈现事实与法律依据,展现充分的维权决心。在仲裁庭主持下,陈建平律师围绕法定赔偿项目逐项说理,同时注意到用人单位已向林某支付了16,800元这一事实,在调解谈判中精准核减已付款项,最终锁定用人单位还应支付75,000元,总计赔偿金额为91,800元。为保障协议履行,陈建平律师还特别设置了违约金条款——用人单位若未按时足额履行,须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
裁判结果
经金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6日解除,解除方式为申请人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支付林某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共计91,800元,其中已实际支付16,800元,剩余75,000元于2024年9月28日前支付;如未按时足额履行,用人单位还须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协议按期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启发
本案有三点值得关注。其一,经济补偿金在调解中可以与工伤待遇合并主张。本案提醒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时除工伤待遇外,经济补偿金同样是一项法定权利,不应轻易放弃。其二,主动离职不等同于放弃经济补偿金。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员工主动离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离职系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仍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其三,违约金条款为调解协议的执行提供有力保障。本案通过设置5,000元违约金,有效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约束力。
陈建平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6年执业至今,专注全国劳动、工伤案件,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对于江浙沪皖地区客户可提供上门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先行垫资办案,结案后再收取律师费。执业近二十年来,陈建平律师始终坚持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劳动争议领域持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