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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代理江苏徐州修某确认劳动关系案调解成功

发布者:陈建平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修某于2024年3月1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模工一职。2024年3月19日,修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受伤后,修某就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确认事宜与某公司进行沟通。因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较大分歧,修某遂委托陈建平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在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后续顺利推进工伤认定及理赔程序。某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提出答辩,主张修某的实际考勤打卡记录仅至2024年5月9日,此后双方未再发生实际用工关系,但表示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准确认定。申请人修某主张其劳动关系应持续至2024年9月30日,认为其受伤后处于医疗期及停工留薪期内,依法劳动关系不应中断;而被申请人某公司则严格依据考勤打卡记录,主张修某提供劳动的最后日期为2024年5月9日,此后修某未再出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该日实际终止。陈建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修某受伤后的治疗情况、请假手续是否完备、工资发放记录以及某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展开举证与辩论。律师指出,在工伤情形下,不能单纯以打卡记录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唯一标准,还需结合停工留薪期的法定权益进行综合评判。

 

【裁判结果】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陈建平律师综合考量了修某的实际伤情、后续治疗需求、维权时间成本以及某公司的调解意愿,本着化解矛盾、快速解决纠纷的原则,与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进行了多轮磋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申请人修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须严格履行。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有效缩短了维权周期,为修某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价值】

陈建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调解策略。面对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激烈争议,陈律师没有盲目坚持诉求,而是敏锐捕捉到对方愿意调解的契机。通过合理评估当事人的伤情与维权成本,陈律师制定了“以调促和、快速结案”的策略。在庭审与磋商中,陈律师巧妙平衡了法理与情理,既向对方释明停工留薪期的法律风险,又引导当事人作出合理让步,最终促成调解。这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漫长的诉讼时间,更为后续工伤理赔扫清了障碍,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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