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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代理江苏扬州沈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成功调解

发布者:陈建平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16日,原告沈某入职被告某公司,主要从事拖车司机工作。同年4月28日8时许,原告沈某在完成工作从驾驶室出来时,不慎踩滑踏板摔倒。因当时疼痛感并不明显,原告沈某选择坚持工作至下午5时下班。当晚,原告沈某感觉疼痛加剧,遂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侧第4至9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沈某多次要求被告某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被告未能予以申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在2024年3月16日至2024年6月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被告双方在2024年3月16日至2024年6月7日期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原告沈某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后,其应享有的各项工伤待遇损失应如何认定及由谁承担。原告沈某主张其接受被告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理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则需对劳动关系的存续状态及赔偿事宜进行回应。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事实,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力求实质性化解纠纷。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沈某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各项工伤待遇损失共计10万元。该款项分两期支付:被告某公司于2024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沈某5万元,于2024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沈某5万元。

二、如被告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给付,则应承担违约金两千元。原告沈某有权就10万元的全部未履行部分以及违约金两千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可依法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律师价值】

陈建平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原告工伤申报受阻时,律师迅速介入,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指导原告收集并固定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及受伤事实的关键证据。其次,律师制定了“先确认劳动关系,后调解索赔”的务实诉讼策略,避免了冗长的工伤认定及仲裁程序,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最后,在庭审调解阶段,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与被告展开多轮谈判,成功争取到1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款,并增设了分期违约条款以保障执行,高效、圆满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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