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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关于彩礼的纠纷处理

发布者:周超|时间:2023年04月20日|8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黑0230民初314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1

被告:刘某(于某1母亲)

被告:于某2(于某1父亲)

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1、刘某、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被告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刘某、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于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某彩礼款人民币23万元;

二、刘某、于某2对上述款项中200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诉求与案情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人民币4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6日,陈某与于某1办理婚礼,在订婚当日给付被告彩礼款2万元,在2019年9月10日前后共给付被告彩礼款36万元,于2020年9月26日婚礼当日给付2万元。婚后10多天于某1便回到娘家,陈某和家人去接了多次才肯回来,之后发生矛盾后于某1再次离开。现诉讼至法院,要求于某1返还彩礼款40万元。

于某1辩称,1.其与陈某虽然没有登记,但双方已经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一年多,双方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共同生活;2.在共同生活期间陈某严重酗酒并打砸东西,并且打过人。在此情况下我才回娘家躲避,在陈某及其家属接回后,陈某没有改变,继续酗酒,导致我再次回到娘家躲避。3.陈某共分两次支付38万元彩礼款,该彩礼款我父母没有花也没有接触。4.在庭审中陈某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只花了彩礼款5万元左右与事实不符合,经统计至今总共花去彩礼款242484.00元。

刘某辩称,我没有接受彩礼,不应该起诉我,谁接受彩礼应该找谁。在订婚当日给付2万元是对的,其后共给付36万元彩礼是对的,但在举办婚礼当日给付2万元我们不清楚。

于某2辩称,陈某和于某1闹矛盾就是因为钱的事情,感情的事我们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陈某、于某1经媒人孙志会介绍并于2019年1月11日订婚,当日书写彩礼单,该彩礼单约定:“于某1陈某,彩礼一切在内40万元整,现有彩钢房给一半,第一次过礼金2万元,下欠礼金38万元,彩礼单一式两份”,通过庭审质证、双方陈述及证人孙志会证言证实,在订婚当日,陈某将第一笔2万元彩礼款交付给于某1父母。在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前,下欠的38万元彩礼款陈某只给付了36万元,并且经庭审查明,该36万元于某1父母并没有使用,而是由于某1进行保管并使用。二、陈某与于某1于2019年9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但双方一直未进行婚姻登记。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经庭审查明,自结婚起直至陈某诉讼至法院,双方在一起生活只六个月左右。三、于某1称,对于收到的彩礼款,有记录的花去24万元左右,没有记录的45000.00元左右,现在只剩下5万元。庭审中,于某1出示手写记账单两份欲证明:在举办婚礼前购买金首饰、家具、手机等物品共计64795.00元;自2019年9月11日到现在共花去119041.00元(提供微信交易记录)和8468.00元。另外加上给陈某拿出的5万元置办酒席钱。以上总计人民币242484.00元。对以上花销陈某称,对于于某1提出的给付5万元置办酒席款不予以认可,其提供的微信记录也无法证明是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花销,另外,双方分开后,于某1所花费的钱款不应该作为彩礼款的花销。陈某认可于某1够花去彩礼款5万余元,其中包括手机款、金手镯,及于某1给自己购买的金斧头、手机、家具、被褥及照相花费的5000.00元,加上两人在一起生活的花销共计5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国家也大力提倡健康、文明的婚俗,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逐渐被新时代婚俗所替代。本案中陈某与于某1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即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属同居关系。对于于某1婚前索取的彩礼款按照法律规定应予以返还。考虑到二人在举办婚礼前及共同生活期间(六个月左右)所实际花费的实际情况,于某1应将剩余及自己花费部分予以返还。对于本案争议的彩礼款返还数额,经庭审查明,于某1共计收到陈某给付彩礼款人民币38万元,其中订婚时先给付的彩礼款2万元是由其父母代收,该部分彩礼款于某1父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某1向法庭出示了彩礼款花销清单及开销证据,欲证明38万元彩礼款已大部分用于购买物品及同居后生活支出,但于某1所列花销清单有部分为其本人记账书写,证明效力有限。且其提供的2019年9月至2021年2月微信消费部分未能充分证明均是二人共同生活所花销。综合考虑陈某与于某1同居生活时间仅为六个月左右实际情况,且于某1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给付陈某5万元用于筹备酒席。综上,对于某1所称二人一年生活消费支出近32万元的辩解不符合情理亦未能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结合以上所述及以当地居民消费支出平均水平为参考,于某1以返还彩礼款23万元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某彩礼款人民币23万元;

二、刘某、于某2对上述款项中200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由于某1负担2200.00元,由陈某负担14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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