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河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A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史某,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晏,河南三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A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史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洛阳A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史某欠原告河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50000元(调解双方认可),二被告于2023年6月10前偿还原告100000元、2023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70000元,剩余80000元于2023年8月10前清偿完毕。二被告如有一起不还,原告可按照原欠款264547.8元(除去已偿还)、违约金16049.2元,共计280597元申请执行;
二、原告河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洛阳A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史某第一笔货款后,三日内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被告洛阳A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其他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4.48元、保全费1960.14元、共计4714.62元,被告洛阳A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史某自愿负担,并当庭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