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开发票的刑法来源——《刑法》第205条之一 :
虚开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虚开发票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1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5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1)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2)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3)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4)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3.虚开发票立案追诉标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1)、(2)项标准60%以上的。
4.虚开发票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5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
(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1)、(2)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5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的;
(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1)、(2)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