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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出资以及登记的形式下,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总结

发布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2日|分类:股权纠纷 |299人看过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处理。

4.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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