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时,劳动者不能直接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也不能以“单位不缴纳公积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有效的方法是向负责催交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进行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或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举报后,不督促单位办理,则属于行政不作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此时可对其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举报后,督促单位办理,而单位仍不办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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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