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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发布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2日|分类:行政 |408人看过

1.被告举证

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时限: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举证不能或逾期举证的后果: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依据。但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关于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原告举证

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应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以下两种情形例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因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3)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属于举证责任的范畴,原告举证不能或逾期举证的后果: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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