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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涛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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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8日|分类:取保候审 |352人看过
借款人以外的人在借条上签字的不视为保证人。
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成立有效的保证合同:
1.单独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
2.主合同中有保证条款的,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3.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4.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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