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加盟现有的成熟品牌,利用品牌方(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经营资源”,不失为一条创业的终南捷径。然而,在这一过程中,特许经营合同可能因特许人的原因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解除或撤销,也有可能因被特许人的原因而终止履行(为行文之便,本文暂且将以上情形统称为“合同终止”)。此时,对于原来的“特许经营资源”和剩余产品(物品)应当如何妥善处理呢?加盟商不当使用原“特许经营资源”,又会产生怎样的责任呢?
一、合同终止后,对特许经营资源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即已失去特许人就有关特许经营资源的使用权利,且已经使用的也应当停止使用,甚至要将其恢复到使用前的状态。换言之,一旦特许经营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被特许人就不能再继续使用相关经营资源,若经营资源涉及商业秘密的,被特许人还应继续履行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终止后不当使用经营资源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部分被特许人于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情形,如继续使用原来印有相关注册商标或标志的招牌、装潢设计、货品,使用有关字号,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相关知识产权侵权和(或)不正当竞争,原特许人可以依法向其索取赔偿。我们通过两则典型案例一窥究竟。
案例一:济南嘉瑞浩华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2015)鲁民三终字第227号]
【基本案情】格林豪泰公司与嘉瑞浩华公司之间曾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但因嘉瑞浩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格林豪泰公司遂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于2013年6月24日向嘉瑞浩华公司发出了解约函,后者于6月26日收悉,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已经解除。此后,嘉瑞浩华公司仍继续在酒店招牌、酒店用品上使用“格林豪泰酒店”和“GreenTreeInn及图”标识。
【裁判意见】山东高院审理认为: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解除后,嘉瑞浩华公司继续使用格林豪泰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没有合法依据,其行为侵害了格林豪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7万元。
案例二: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环球雅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曾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渝0192民初4701号]
【基本案情】曾红与原告签订有《加盟协议》,原告授权曾红使用“环球”及“环球教育”等商标,并独家使用“环球教育雅思培训”作为其加盟学校名称中的字号,许可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授权期限届满后,曾红举办的重庆渝中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以及之后成立的重庆环球教育公司,继续使用“环球”作为其字号,并在线下培训学校及线上宣传中使用“环球”“环球雅思学校”“环球国际教育”“环球教育”文字字母图形组合标识、“环球教育”标识。
【裁判意见】重庆两江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线下及线上宣传中使用的“环球教育”“环球”等标识与原告有关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授权期限届满后,重庆渝中环球雅思培训学校及之后成立的重庆环球教育公司成立之后的上述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继续将“环球”作为其字号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并向有关机关申请变更其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环球”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三、结论与评析
特许经营资源是特许人多年智力成果的结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对特许人而言,其在遇有原被特许人违反后合同义务(即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返还相应经营资源的义务)时,特许人可以诉诸侵权之诉或者不正当竞争之诉。
对被特许人而言,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是“物尽其用”或者“并非故意”,而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对原有的招牌、名称、物品、装潢、经营诀窍等继续随意使用。这不仅涉嫌侵犯原特许人的商标权,还可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李家杭律师建议::特许人在制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文本时,对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有关后合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如严守有关商业(技术)秘密、对剩余产品和物品妥善处理、对原授权使用的经营资源妥善处置,同时对违反相关义务的责任作出约定。如需进一步咨询,可向我发起付费咨询。
【声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有关裁判观点并非必然结论,且囿于篇幅,所引案例或有删节凝练,仅供读者研究参考。本文任何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亦不得被视为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作者及其就职机构不对据此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