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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房屋增值补偿?

发布者:蒋天辰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99人看过


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名义购房者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双方同意房屋归名义购房人所有前提下离婚双方之间争议的只是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然判令名义购房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大多数情况下,名义购房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支付给对方增值补偿,同时该套房屋又是其唯一住房,不宜出售变现。此类情况往往会导致财产分割僵局。虽然房屋的增值无法在使用中体现,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名义购房人,则此增值必然由名义购房人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名义购房人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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