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车辆经过维修后难免发生“折旧贬值”。虽然这种“贬值”在车辆日常使用中并不会体现出来,但涉及到车辆出售、出租时难免会对车辆的剩余价值评估造成一定影响。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折旧损失的情形,那由此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由此可知,“车辆贬值损失”并未被明确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这主要考虑到,目前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仍然较高,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无疑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于要求赔偿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