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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要点

发布者:蒋天辰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96人看过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1.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与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履行抗辩权实质上是一种自助权,其行使无需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与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


2.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发生在双务合同所生的债务之间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在履行上的关联性。非双务合同所生债务之间不得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3.同一双务合同所生的两项债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的,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所对应的两项债务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两项债务间应为对价关系,否则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在履行顺序上没有先后。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这就是强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这里的没有履行先后顺序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

 

5.相对人未履行无对价关系的合同附随义务或从属义务,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里的“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理解为履行合同之债的主义务不符合约定。若未履行无对价关系的合同附随义务或从属义务,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6.合同相对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致履行不能而免责的,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为延期的抗辩,其行使的目的不是为了免除提出抗辩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而是以敦促对方履行作为自己履行的条件。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以相对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如果合同相对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致履行不能而免责的,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7.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当由对方承担。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8.主合同义务与从合同义务之间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从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除外。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通说认为,一般来说,主合同义务与从合同义务之间没有牵连性,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特殊情况下,即从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影响到实现合同的目的,应当认为该从合同义务与对方的主合同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从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就自己主合同义务的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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