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9月,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某小区相关消防及安装工程。2024年1月,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48万余元,涉案工程于同月验收合格。因被告某建设集团分公司仅支付9万元,剩余39万余元迟迟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设集团分公司支付欠款及资金占用费,某建设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发包方某置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某建设集团辩称分公司原由案外人实际控制,款项被抽逃;某置地公司辩称其已按约支付95%进度款,剩余5%为质保金尚未到期,且存在工期延误及维保费用需扣除,原告亦非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应如何认定;二、总公司某建设集团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三、发包方某置地公司是否应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建设集团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双方结算确认总价48万余元,扣除已付9万元,尚欠39万余元事实清楚,某建设集团分公司应予支付,并应按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某建设集团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某建设集团依法应对其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关于某置地公司的责任,法院指出,原告并非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且某置地公司已按约支付进度款,双方就质保金尚存纠纷,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某建设集团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某建设集团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高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精准梳理证据链条,通过提交承包合同、结算单及验收记录等核心证据,夯实了原告已按约履行施工义务且工程合格的事实基础,有效锁定了48万余元的工程总价款。其次,针对被告关于“分公司原实控人抽逃资金”及“发包方未欠付工程款”的抗辩,高伟律师敏锐指出分公司财务内部纠纷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并准确界定原告的法律地位,有力反驳了对方试图免除付款义务的企图。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对分公司及总公司的核心诉求,成功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