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张刘伟律师
执业资质:14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张刘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8日|分类:消费权益 |1953人看过
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勾结,为谋取私利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自愿、诚信、守法、公序良俗的原则;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主观串通,损人利己,客观实施某些行为达到目的。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当然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