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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阅瀚|未成年人骑车撞人,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没说清的免责条款,不算数!》

发布者: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个17岁的小伙,骑着他堂叔的三轮电动车,在路上右转的时候撞了一个直行的女士。女士伤得不轻,腿骨折,住了好久院,最后落了个十级伤残,前前后后损失大概17万。

交警判了:小伙全责。

本来大家觉得问题不大,因为这辆三轮车买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能赔50万,应该能覆盖。结果到了理赔环节,保险公司两手一摊:我们不赔。

为啥不赔?保险公司拿出保单里的“特别约定”,列了三条理由:

第一,保单写了,驾驶人必须是18到65岁,你这才17岁,不符合资格;

第二,这个保险只保快递行业专用车,你这车不是送快递的,还借给别人开,风险增加了;

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来就不在理赔范围里。

保险公司还挺有底气的,说投保人盖章确认过这些约定,白纸黑字,你不能不认。

法院怎么看?你盖章归盖章,没说清楚就不算

二审法院没被保险公司这套说辞唬住,直接给怼回去了。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说的这些“特别约定”,说白了就是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这种条款,《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用显著方式(比如加粗、标红)提醒你,还得当面给你讲清楚是什么意思。做不到这两点,就算你签了字、盖了章,也不生效。

那这个案子里保险公司做到了吗?显然没有。

· 年龄限制、行业限制这些东西,都藏在一堆小字里,根本没加粗标红。保险公司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给投保人解释过。

· 投保人也说了,当时一堆文件要批量盖章,根本没细看,甚至公章都盖错位置了,这怎么能算“明确知晓”?

· 至于保险公司说“风险显著增加”,更站不住脚。这次事故的原因是转弯没让直行,跟驾驶人年龄有啥关系?再说了,法律规定骑电动自行车满16岁就行,你保险公司自己定个18岁的门槛,还没跟人家说清楚,凭啥要人家遵守?

法院最后认定:保险公司这种行为,就是收保费的时候啥都好说,出了事就拿没说明白的条款来拒赔,不诚信,不支持。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那位受伤的女士大概15.1万,剩下的1万多由小伙的监护人承担。二审的诉讼费也全部由保险公司出。

给买保险的朋友三点提醒

这个案子虽然是个交通事故,但其实给所有买非机动车保险的人提了个醒。

第一,买保险别光签字,一定问清楚“什么情况不赔”

别信业务员那句“你只管签字就行,别的不用管”。那些“特别约定”里写的东西,一定要一条一条问清楚:有没有年龄限制?行业限制?什么情况下不赔?业务员要是含糊其辞,千万别稀里糊涂签字。就算你签了,只要对方没给你解释清楚,法院也不认。

第二,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很多保险公司以为,只要把免责条款写进保单,就算数了。法律可没那么好糊弄。你收了保费,就得把免责条款讲清楚,不能事前收钱、事后甩锅。不然就算投保人盖了章,法院照样不认。

第三,借车给别人也要留个心眼

这个案子里,车主把车借给17岁的小伙,为啥没责任?因为法律说满16岁就能开非机动车,所以车主没做错什么。但你要是把车借给根本没资格开的人,或者车有毛病没告诉对方,出了事你也要担责。借车前一定确认一下对方能不能开,车有没有问题。

说到底,保险的作用是兜底风险,不是让保险公司钻空子逃避责任。那些没跟消费者说清楚的免责条款,永远不能成为拒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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