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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开始,这些新规将成为全民维权的坚实保障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2日|分类:抵押担保 |135人看过


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整体来讲,就是公民维权依据增加了,创业创新提高了,遵纪守法认同了!


根据我国政令发布的习惯,一般情况下每个月的一号都将会有新规上线实施。今年起,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将围绕《民法典》作为依据颁布实施。而今天,法治史上又再一次迎来变化,让我们一睹为快!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基本涵盖了常见的互联网侵权行为;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进行“大数据杀熟”;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等设备应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另外特别提出了,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这部法律的出炉,基本可以宣布国内互联网企业野蛮生长跑马圈地的时代终结,而互联网时代公民的信息安全也终于在法律层面上有了比较全面的保障,是历史性的一步。


对于我们个人而言,以前为所欲为的软件运用,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权威下,终于要收敛过往难看的吃相了!


2.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领域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监管等进行了细化。


共五章二十九条,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监管等内容。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概念、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及管理层级等;第二章为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则,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主体、存储方式、存储比例及差异化存储机制等;第三章为工资保证金使用方法,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返还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第四章为工资保证金监管办法,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责任,不履行工资保证金存储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其他施行事项。


总体而言,《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何存储、如何使用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加强了工程领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护力度,将对工程项目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而言,应当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政策。


3. 其他措施与试验性法规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自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11月1日起,石家庄、杭州、成都等175个城市推行网上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货车驾驶人或管理员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按需申领和便捷出示货车电子通行码。


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11月1日起施行。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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