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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抄袭?真不是抄袭!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1日|分类:知识产权 |273人看过


《西虹市首富》被指侵权案今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一审原判。2019年,编剧王女士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电影出品方等诉至法院,指该电影与其创作的剧本在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涉案电影剽窃了涉案剧本的核心独创情节。此前,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并不成立,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分析

一审过程中,王女士认为该电影剽窃了其原创剧本的故事大纲,并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了电影编剧和开心麻花影业在内的6名被告。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影与王女士的作品在具体表达上并不相同,并且王女士也没有提出6名被告实际接触或存在接触的可能,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诉求。王女士不服,选择上诉。


针对王女士的主张,六被上诉人辩称,并未接触过涉案剧本,王女士诉称的侵权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西虹市首富》系基于合法授权独立创作改编自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人物关系、核心故事情节均具有合法的改编来源。王女士诉称的相似内容,部分在《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中已经存在,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王女士所称的侵权行为并不成立。


对侵权作品的认定,长久以来公认的公式为:“接触+实质性近似”。如果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诉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


就此,被上诉方认为,“接触+实质性近似”两个要件,本案中均不存在,律师否认双方此前有所接触。律师表示,自己的当事人编剧林某宝称并不认识王女士。但王女士说,自己曾在2015年与林某宝担任同一部剧的编剧,早已认识,基于对朋友的信任,王女士没多想,直接将剧本发送给了林某宝。对此律师辩称,据林某宝说,二人在早先一部剧中,是先后进入剧组,互相并不认识。


被告方表示这样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来自于一面之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另一方面来自于上诉人自己的猜测,显然是不成立的。


案件的审判长表示,整个案件可能是由于对法律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双方的不同看法。原告王女士在案件审理之后曾表示,其实自己已经对审判结果不抱希望,但还是坚持拒绝和解,希望通过这一事件让大众得知事情是怎样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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