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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哪些情形不适用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361人看过


 劳动法规定,当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除劳动者行为过错以外的其他原因,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劳动争议中哪些情形不适用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停薪留职后违反劳动合同致劳动关系解除,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2.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导购员原价销售特价商品私拿差额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不予支付补偿金。

  

  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者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因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a)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b)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d)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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