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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含520的分手时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557人看过


  昨天是5月20日,情侣们为了表达爱意,有的晒花有的晒520微信红包,在这爱意满满的一天,各种浪漫的事情都在上演,但是浪漫过后,生活归于平淡,在这平淡的生活中难免会为柴米油盐酱醋茶而烦恼,从而引发吵闹,影响彼此间的感情,进一步闹到分手的地步,那么对于分手时所主张的520微信红包、1314微信红包等这些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微信转账含520的分手时法院是否支持?某法院就通报了一起情侣分手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某时报,2017年3月,在美国留学的雪某与家住广东的丹某(均为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丹某因创业开店缺钱,向男友雪某多次借款,雪某用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给了丹某38万余元,都没有约定借期。2018年4月,两人正式分手。三个月后,雪某打电话要求丹某还钱,丹某虽有承某但一直未归还。无奈之下,雪某于2018年10月23日在杭州将丹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丹某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丹某承认自己收到了雪某转的38万多元,但是她认为,这些钱都是雪某在两人恋爱期间基于示爱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所谓的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38万多元的转账中有33万元整数转账属于借款,但是还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一笔13145.21元和三笔13145.20元,由于此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根据举证原则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这5万多元是原告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因此不支持要回。最终法院判决丹某需要归还雪某33万元的借款本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知识】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同时法律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为什么要特别提到这一点呢?因为不久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对情侣吵架,女方一气之下把两人攒的“买房钱”4437元捐给了腾讯公益来祭奠爱情,没过几天两人复合,女方想把捐出去的钱要回来,但是已经晚了。

  

  2、借款合同

  

  这个问题涉及什么样的微信红包或转账属于借款?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就需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即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

  

  但仅仅达成合意并不意味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认为是构成借款合同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证明成借款合同的有效。(关于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可参阅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往期内容)

  

  同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

  

  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感情所发送的包含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还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而发送的非示爱表示的转账借款,如果不能有合同或借条固定下来,则可以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该款项用途,如“这是你要的钱”,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律师提醒】

  

  表白发红包也讲法律技巧,恋爱期间包含“520、1413、5200、13145.20”等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分手后大概率要不回来!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转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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