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既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有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就此来给大家讲述一下相关案例。
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如何举证?
【基本案例】
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俩人于2004年10月1日结婚,于2015年5月1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某与王某家庭消费水平较高,其中,张某每年信用卡消费约为98万元/年,王某约为75万元/年,外加其他消费,家庭年消费额至少应在200万元以上;2014年11月19日,王某以个人名义向谷某借款600万元,月利息2%;同日,谷某向王某账户转款600万元。此后,王某将600万中的580万元用于偿还除谷某外的其他债权人,剩余20万用于刷卡消费;之后,王某未能如期向谷某还款,谷某以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王某共同偿还该笔600万元的借款;本案经某法院一审,某中院二审,均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俩人共同偿还;最终,经某高院再审改判:600万元中的20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俩人共同偿还,其余400万元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裁判要旨】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除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从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的角度看,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债权人来讲,在对外出借大额资金时,务必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字,即使在当时未取得配偶的签字,也要在矛盾未激化前,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免在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况下,通过离婚的方式逃债。对于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的配偶来讲,首先要识别该笔借款是否是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即使没有签字认可,也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次,如果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且明显超出了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了除一般家庭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