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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成律师谈微博引起的名誉权纠纷-道歉并处罚8万元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1460人看过

  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言论在网上疯狂传播,有的言论给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恶劣影响,那么不当言论究竟会受到怎么处罚呢?就此来给大家讲述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一个警示的作用,在网上发表言论的时候慎行慎言。

 

  

  【基本案情】

  

  吕某因与叶某在微博上发生纠纷,吕某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讼诉。一审判决:叶某立即停止对吕某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其实名新浪微博中侵害吕某名誉权的微博文章及评论、回复;以书面形式向吕某赔礼道歉;赔偿吕某相关费用共计9600余元。之后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由于叶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某立即履行判决。

  

  【判决后:叶某逃避执行玩起“人间蒸发”】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某诉讼期间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户籍地等地址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于9月18日到庭履行义务,但其未到庭。2018年9月19日,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拨打被执行人诉讼期间所留电话及被执行人官方认证新浪微博所留联系工作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执行法官后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被执行人发送短信,再次责令其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到庭,也未联系法院或表达履行意愿。2018年12月,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月24日7时许,叶某在北京首都机场欲搭乘航班离境时被出入境边防机关拦截,边防机关将该情况通报法院。执行法官当即与叶某取得联系,对其进行了教育训诫。叶某在机场删除了涉案微博文章及相关评论、回复,表示愿意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当日中午,叶某将道歉信草拟内容提交法院,执行法官审核后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

  

  【最后结果】

  

  3月5日,叶某被传唤至法院,向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当面递交署名道歉信。法院因叶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违反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训诫并罚款8万元。叶某认识到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表示接受法院处罚,并当场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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