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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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3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人物:

原  告:王某

被  告:李某

原告代理律师: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890000元及利息(从20165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429日,被告李某以XX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打借条一张(约定月息3分)。该款截止到2016529日,被告本息未付,经协商被告同意按借原告本金1890000元,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并又给原告出具1890000元借条一张,还款协议一份,截止今日被告所欠该款本息分文未付。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

被告李某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原告王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银行的转账流水、借款协议和借条。证明目的:2015424日原告王某委托王某2从银行向被告李某转款1530000元,该款系原告王某借给被告李某,利息约定月息2%。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止到2016529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1890000元,利息约定月息1.5%,期限一年,并出具借款协议和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偿还。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认定以上属实。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890000元及利息(自20165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8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律师观点:

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我所代理的原告证据合理充分,同时约定利息合理未超过年利率的24%,在法律认可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案件受理费,全部有被告承担。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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