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钱明确内容,才不引起纠纷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3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人物:

原  告:郭某

被  告:孙某 刘某

原告代理律师:[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金额总计2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201511月底经朋友介绍相识。自201512月中旬起被告孙某因急需用钱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支付款项后,被告孙某向原告出具借条。2016320日,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金额总计14万元整后,向原告出具借款14万元借条,并将原告此前收到的由被告孙某出具的借条全部收回。2016810日,被告同样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将10万元款项支付给被告孙某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将上述款项总计24万元出借给被告孙某后,多次要求其返还债务。但被告孙某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返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孙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综上,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原告郭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借条2份,2016320日和2016810日由被告孙某向被告出具,证实被告孙某向原告郭某借款240000元并已全部收到款项,至今未归还,被告孙某应向原告归还借款240000元;

证据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孙某刘某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辩称,从201627日开始陆续从原告处借款总共9万元,20151219日从冯某舅舅处借款3万元,因冯某欠原告钱,冯某没有能力偿还原告借款原告看到冯某处有被告打给冯某舅舅的欠条就将该欠条拿走要求被告直接将该笔欠款向原告偿还,2016511日其找王某借款2万元,后其给王某打了欠条,后不知道为何欠条到原告手里,要求其直接向原告偿还,不用向王某偿还,加起来总共欠原告14万元。同意偿还原告14万元,其余的10万元没有向原告借过,10万元借条是原告恐吓被告,被告被迫打的借条。

被告孙某针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母亲报警通话记录2份,时间是2016724日和2016820日,证实2016820日原告找被告孙某还钱强制把其带走,其朋友通知其母亲,其母亲报警,原告在向被告要求还款过程中多次采用威胁的方式;

证据二、借条原件6张,借条复印件1张,收条1张,证实其实际找原告借款的数额和向案外人借款的情况;

证据三、证人邢某的出庭证言,证实原告曾经将被告带走并强制写了借条。

被告刘某辩称,对于借款情况不了解,当时不知道孙某郭某借过钱,后郭某孙某要钱时其才知道这个事。

被告刘某针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

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孙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自201512月份被告陆续向其借款240000元,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两张,其中一张时间为2016320日,该借条载明:孙某郭某借款人民币拾肆万元整,该款项用于经营,借款人孙某。以上款项共计拾肆万元整。全部收到回条,特此证实。另一张借条时间为2016810日,借条载明:孙某郭某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该款用于经营。借款人孙某2016810日,以于2016810日全部收到,特此证实。被告孙某认可上述两张借条系其书写,认可曾找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同意偿还140000元。但2016810日所书写的100000元借条系受原告胁迫书写,被告并未向原告借该100000元。且不认可借条的书写时间,被告孙某陈述上述两份借条的书写时间均为2016820日。

另庭审中原告陈述2016320日借条所涉及到140000元借款的构成为:20151125日被告孙某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40000元;20151225日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201621日借款现金10000元;2016222日借款现金20000元;201631日借款现金20000元;另被告在20151219日向案外人借款30000元,案外人欠原告钱,案外人将30000元债权转给原告。以上借款总计140000元。上述借款借款时被告均出具了借条。2016320日原告找到被告孙某,由被告孙某向原告出具了140000元借条一份。2016810日所涉及的100000元的构成为:20164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20165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20165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20166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2016511日被告向案外人借款20000元,案外人将该笔债权找让给原告。2016810日原告找到被告孙某。被告孙某向被告出具100000元借条。对于原告陈述的上述借款的构成,被告认可2016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6210日借款10000元。2016222日借款20000元。20151219日找案外人冯某借款30000元。当时承诺20161219日归还,后原告找到被告说该笔钱直接还给原告,不用还给冯某201643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65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66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6511日向案外人王某借款2万元,后借条被原告拿走,原告针对该笔借款向被告主张还款。原告在借钱时预先扣除了利息,201627日实际给付8500元、2016210实际给付8500元,2016222日实际给付16000元,2016430日实际给付25500元,201651日实际给付8000元,201669日实际给付8500元。原告陈述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也不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

再查,原告在诉状中载明:2016810日,被告同样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100000元款项支付给被告孙某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庭审中本院向原告询问,原告陈述原告和原告代理人陈述时说2016810日原告给付被告100000元,所以诉状中这样写的,起诉后,经代理人和原告核实,2016810日借条中所涉及到的100000元系2016810日之前分多笔给付。当时书写诉状时代理人向原告询问借款情况时不够仔细,所以存在误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借条证实借款关系存在,现被告孙某认可借条系其书写,认可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同意偿还140000元借款,但对于借款发生的时间与原告陈述的并不一致。另被告对2016810日所出具的借条主张系其受胁迫书写,且不认可收到该借条中所涉及的10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间达成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实际出借款项时生效。故原告除提供借款合同外还需证实借款已经实际交付。但现原告仅提供借条并未提供借款已履行的证据。原告提供的2016320日借条中载明:“全部收到回条”,并未显示是否收到借款;2016810日借条中虽涉及到“以于2016810日全部收到”的字样,但是全部收到什么并未明确,通过该借条无法确定借款已经实际交付。且庭审中原告主张2016810日借条中所涉及的借款系分数笔按现金支付,而根据原告诉状中的表述,2016810日所借款项系2016810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100000元款项支付给被告孙某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根据字面意思应为2016810日当天出借100000元且为一笔借款,与原告在庭审中所述多笔款项的事实自相矛盾,原告自述该表述系原告代理人在向原告询问借款情况时不够仔细造成的误差,难以自圆其说,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原告与被告孙某陈述不一致的借款是否已经支付,故对被告孙某认可收到的14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确认,双方陈述不一致的借款,原告可待取得足够证据时另案主张。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孙某与被告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孙某借款时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二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14000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1021元,由被告孙某刘某负担1429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

在我们写欠条或者是借条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内容和时间,写明这债权人和债务人,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借条或欠条有效。而在本案中正因为借款不清晰,在向当事人询问借款情况时证据不充分,导致部分的借款无法主张,但当事人取得足够证据时刻另案主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