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雅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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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卢雅芝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抵押担保 |1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B其他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5财保265号 申请人:A,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A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A银行存款1900000元整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A都已经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A银行存款19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A都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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