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雅芝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与洛阳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卢雅芝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1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洛阳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XX0303民初759号 原告:A,女,1983年8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现末,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A诉被告洛阳XX公司(以下简称亿和置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亿和置业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请求判令亿和置业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按双方约定12‰之利率,自2015年8月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已累计为1516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亿和置业由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瀚通投资公司)担保且通过瀚通投资公司向A借款80000元,A于2015年8月1日将上述借款交给瀚通投资公司,并且亿和置业于同日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2‰,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一年整),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 截至本起诉书之日,亿和置业已向A支付一次一个月利息1152元;剩余本金和利息在到期后均未偿还, 经A多次催要,亿和置业至今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借据、担保书、银行转账记录为证, 亿和置业辩称,欠款属实,亿和置业于2016年8月1日向原告偿还一年总利息的10%即1152元,但现资金困难,没有还款能力,争取尽量偿还借款,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日,亿和置业出具借据一份:“今借到A(××)人民币捌万整,用于公司经营周转,月利率12‰,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半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付息, ”2016年8月1日,亿和置业向A支付一年利息的10%即1152元,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予清偿, A与亿和置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据、转账流水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11520元,扣除亿和置业已支付的1152元,亿和置业仍应向A支付该期间内的利息10368元, 因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A主张亿和置业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借期内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洛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A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4%计付利息; 二、洛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未付利息1036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80元,由洛阳XX公司负担(原告已先行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陪审员B 陪审员戴继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C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