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总工会“申工社”披露一起案件:
2021年6月25日,小李与公司经理协商薪资待遇时,经理明确拒绝涨薪,双方言语产生争执,小李一气之下说“不涨工资这活干不了”。
随后6月26日、27日,小李均正常到岗工作,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期间,公司厂长找小李核实情况时,他也表示:“工资这么低,这活怎么干?”
6月27日下班后,公司经理召开员工会议,当众宣称小李已主动辞职。小李觉得这是经理对自己的报复,认为自己既没有递交过任何书面辞职手续,也没提出过口头辞职,所以并没有在意,也没有争吵。6月28日,小李照常通勤到公司上班,却被公司单方告知已离职、无需在岗。
小李当即与公司经理沟通理论,明确否认辞职。但经理态度强硬,告知小李已经没有他的岗位了。事后,公司单方出具离职证明,将离职原因标注为劳动者辞职。
2021年7月9日,小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240元、通勤费1100元。
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交通费600元,驳回小李其他仲裁请求。
小李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7240元、通勤费1100元。
法院判决:口头辞职有效
一审核心争议为小李系主动口头辞职,还是公司违法辞退。法院查实,小李因薪资问题向经理口头表示不干了,厂长核实情况时其未否认,公司开会通报其辞职,小李在场亦未提出异议。
依据公司经员工学习确认的规章制度,口头辞职具备效力,公司据此出具离职证明合规。小李后续正常到岗,不影响口头辞职事实的认定。
小李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索要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小李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内容完全一致,本案争议焦点依旧是小李是否属于主动辞职。小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身被违法辞退的主张,同时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可书面或口头提出辞职,小李在厂长核实辞职事宜、公司召开全体员工会议通报其辞职时,均未作出否认表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口头辞职成立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史长柱律师在看见上述材料之后,发现该案件与本人代理的案件简直是一模一样,不过代理的是企业一方。员工与老板发生争执之后,做出不去上班的意思表示,后也没有去上班,后期还给单位发了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期经过仲裁、一审,果断被认定系自离,无任何赔偿。
回归到上海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肯定是形成了相关证据链条:
1. 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口头辞职具备效力
2. 小李说完气话后,厂长进行了询问,小李再次以类似的话“确认”:工资太低没法干。
3. 小李被当众宣布已主动辞职,没有澄清。
在此,史长柱律师奉劝各位劳动者,在与单位沟通时,一定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切忌意气用事一时口快。
史长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