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结论的是:债权人原则上不能仅凭债权人身份起诉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只有在符合《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主张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债权,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债权人与抵押合同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时,法院才会受理。下面我分三个方面简要展开论述一下:
一是在诉讼资格方面来讲:
提起诉讼作为原告,要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债权人要与抵押合同约定的事项或是合同产生的效果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为,一般债权人并不是抵押合同的相对方,仅凭债权可以因抵押行为受损这一事实,尚不足以形成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要符合《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要求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主张合同无效,应要满足几个条件,即,(1)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双方有共同故意,明知抵押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仍为之;(2)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或清偿能力下降;(3)债权人与该合同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债权真实存在,且因抵押合同受到法律意义上的损害。
三、需要围绕上述规定要件进行举证
债权人必须在起诉时提供足以让法院初步认定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而非空泛主张。比如:能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材料(借款合同、裁判文书、结算凭证等),能证明抵押合同存在的材料(不动产登记信息、抵押登记查询记录等)以及证明恶意串通的初步证据(时间节点异常、关联关系、价格不合理、资金回流等,择要提供),还有就是证明自身债权受到影响(债务人因该抵押行为清偿能力下降,如执行困难、中止执行裁定等)。
最后要说明的一点就是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但需注意债权本身是否存在时效问题。
综上,债权人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作为原告起诉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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